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30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庄国林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荣立森家具博览中心二楼E区09号。
经营者:庄国林。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庄国林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24日,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