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645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宇泽宏泰便利店,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道宏泰公寓底商2-1-111/div>经营者:张银模。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宇泽宏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全部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