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578号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省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安村镇安村街道“省XX店”。
经营李省刚,者:,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琼,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涂士公司)与被告蓝田县省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美涂士公司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计225元,由美涂士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