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4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0353002。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110389642。
被告:开阳县阳记超市。
经营场所: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白沙井路口红军路。
经营者:杨祖勇委托代理人王杰,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64679。
本院在审理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开阳县阳记超市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开阳县阳记超市达成协商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