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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德、鲍培祥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109刑初338号
案件名称杨广德、鲍培祥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广德;鲍培祥;王悦;付玲;苏立娟;韩珍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09刑初3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广德,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培祥,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悦,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悦,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付玲,女,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洪良、陆丛珊,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立娟,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武玉凤,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珍海,男,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2006年3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寄柔,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德、鲍培祥、王悦、付玲、苏立娟、韩珍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丽华、书记员孙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德及其辩护人王春燕、被告人鲍培祥及其辩护人刘悦、被告人王悦、被告人付玲及其辩护人李洪良、陆丛珊、被告人苏立娟及其辩护人武玉凤、被告人韩珍海及其辩护人周寄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闫明(在逃)租用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南沟村一处民房作为假酒加工点,并将购买的雪花牌啤酒瓶(无商标标识)发往嫩江等地的啤酒厂,由厂家灌装啤酒后再发回假酒加工点,并由闫明雇佣的工人在酒瓶上粘贴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9度精酿原汁麦”啤酒的商标标识,装箱后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54708元。

其间,被告人杨广德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受雇于闫明,负责运输假冒雪花牌啤酒,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04638元;

被告人鲍培祥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受雇于闫明,负责起盖、压盖等工作,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04638元;

被告人王悦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受雇于闫明,负责粘贴假冒啤酒的颈标,涉案非法数额共计604638元;

被告人付玲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受雇于闫明,负责操作机器粘贴商标、贴颈标和装箱等工作,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0102.50元;

被告人苏立娟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受雇于闫明,负责操作机器贴商标、贴颈标和装箱等工作,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46030.50元;

被告人韩珍海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受雇于闫明,负责操作机器贴商标、起盖等工作,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9624.50元。

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对闫明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的假酒加工点检查时,将正生产假酒的被告人杨广德、鲍培祥、王悦、付玲、苏立娟、韩珍海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假啤酒30737瓶及制造假酒的工具、商标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06)双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证、关于市场反馈9度精酿原汁麦的鉴定报告,嫩江县冰花啤酒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加工生产合同,黑龙江龙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辛某、张某1、李某、于某、韩某、鲁某、徐某、魏某、彭某、蔡某、杨某、张某2、宫某、白某的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闫明及被告人杨广德、鲍培祥、王悦、付玲、苏立娟、韩珍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德、鲍培祥、王悦、付玲、苏立娟、韩珍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杨广德、鲍培祥、王悦、付玲、苏立娟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韩珍海属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广德、鲍培祥、王悦、付玲、苏立娟、韩珍海受雇于闫明,帮助闫明制作假酒,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均系从犯,故可对杨广德、鲍培祥、王悦、付玲、苏立娟减轻处罚,对韩珍海从轻处罚;

对付玲、苏立娟、韩珍海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杨广德、鲍培祥、王悦、付玲、苏立娟、韩珍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杨广德、鲍培祥、付玲、苏立娟、韩珍海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杨广德明知其在帮助闫明实施犯罪行为,而仍将假酒运往各批发点,其犯罪行为已完成,后期部分退货的情况不应在犯罪数额中扣减,故对杨广德辩护人关于杨广德运送的假啤酒中退货部分应在犯罪数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付玲明知闫明的行为系犯罪,仍然帮助其加工假酒,应按照其工作期间的假酒销售数额及库存数额确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对辩护人关于付玲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应按照闫明的销售额加剩余库存的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时,付玲正在加工假酒,并非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故对辩护人关于付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广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鲍培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苏立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付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韩珍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卷宗扣押假酒及制造假酒的工具、商标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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