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728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旺禾轩烟酒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多伦道242号。
经营者:王建良,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旺禾轩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全部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