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305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启宾,董事长。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