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68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年县妮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洋湾村万泉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9。
法定代表人:陶文彬。
原告何春与被告万年县妮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春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权遭受侵害所致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何春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何春预缴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退回何春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