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72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亿家便利店,住所地南关区亚泰大街二航校134栋111号。
经营者:刘瑞明,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亿家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