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民初33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百盛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朱军,总经理。
被告:南通百盛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邵志军。
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吉祥三明酒业贸易中心,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1。
经营者:吴开明。
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江苏双沟酿酒厂员工。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百盛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南通百盛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南通市港闸区吉祥三明酒业贸易中心、江苏双沟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