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269号 申请执行人:况海滨,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边疆,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申请执行人况海滨与被执行人边疆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1000元交到法院,并缴纳执行费50元。
现本院已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