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617号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宁波鄞州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3324229760.6。
被告:江西庭艺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西。
法定代表人:方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庭艺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退回2150元给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