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087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辽南伟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官立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辽南伟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