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异500号 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荣事达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方圆电器有限公司 第三人:龚立军 第三人:潘央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荣事达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方圆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追加第三人龚立军、第三人潘央尔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龚立军、第三人潘央尔的追加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龚立军、第三人潘央尔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