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76号原告:苏州科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浦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马全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凤,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芸,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普沃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小石城花园六区14幢802室(非独立住宅)。
法定代表人:李元恒。
被告:苏州科莱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长安路299号1号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献。
原告苏州科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普沃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科莱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科比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科比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比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9元,减半收取计7139.5元,由原告苏州科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