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773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丽媛、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汽车北站小商品市场建锋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经营者:季建锋。
被告:南安市丰州利华妇幼卫生用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
经营者:王天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汽车北站小商品市场建锋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