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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美宜嘉便利店、深圳市潮电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72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美宜嘉便利店、深圳市潮电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美宜嘉便利店;深圳市潮电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72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美宜嘉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塘路南源新村143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2N。

经营者:杨泽民。

被告:深圳市潮电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中心路卓越时代大厦4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2U。

法定代表人:周搏。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美宜嘉便利店、深圳市潮电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2019年9月16日,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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