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81号之一 原告:谢刚,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利,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3999号E栋1031室。
法定代表人:朱惠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君,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刚与被告上海昊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