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5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
法定代表人:李华,厂长。
被执行人: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新娣,总经理。
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与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2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0月22日,本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永康市鲁班工具厂称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1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全明审判员 徐学文审判员 张 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学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