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0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婷,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自报名)。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涛,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婷、辩护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婷以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某号为仓库,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李婷抓获,并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011个、皮料18卷及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
经认定,缴获的上述手袋共价值人民币236029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婷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对李婷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婷表示自己认罪认罚,提出自己离异,孩子年龄小,自己是孩子的唯一监护人,希望早点出去。
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李婷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婷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女儿在广州接受良好的教育提供经济基础。
被告人李婷作为一位单亲妈妈独自承担在广州抚养女儿的重担,家庭经济困难,其实施销售涉案假冒商标商品的初衷系为维持家用和女儿读书需要。
被告人李婷因本案所获违法所得金额不大,故辩护人认为本案在情节上应当区别于为牟取高额利润的一般犯罪行为。
被告人被羁押后,其女儿是由其被告人的母亲带的。
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2.被告人李婷犯罪未遂。
涉案假冒商品未流入市场,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李婷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李婷自归案以来一直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
4.被告人李婷平常表现良好,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且本次被告人李婷犯案具备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情节,恳请法院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婷从宽处理。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起,被告人李婷以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某号A11号为仓库,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李婷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011个、皮料18卷及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
经认定,缴获的上述手袋按正品价格估算共价值人民币236029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赃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笔记本复印件,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侵权单位路易某马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等,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8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证人老某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婷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李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李婷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证据,考虑本案被告人李婷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李婷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婷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
被告人李婷扣押在案的现金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1011个、皮料18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2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火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