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萍,女,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小萍因与被上诉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萍以与被上诉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小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萍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张小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