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24号原告:戴楚鑫,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锐康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1。
被告:韩某1,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戴楚鑫诉被告东莞市锐康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韩某1、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
戴楚鑫于2021年×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楚鑫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楚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楚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