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65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阳县欣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
法定代表人:祝园生。
原告何春与被告弋阳县欣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何春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何春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退回何春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