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名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
法定代表人:赖秀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倩,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佑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公山工业区公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方中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兴,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名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名阳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佑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佑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名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销毁涉及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并删除其网站上涉及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相关资料;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名阳公司系一家专业制造各类油压伺服技术机械设备及配件的专业企业,多年来因其生产产品制作精良,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开发能力而享誉业内。
原告拥有专利号为ZL20111010××××.1用于自动车床的攻牙装置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4月28日,授权日为2013年6月5日。
原告发现被告制造并向张家港市瑞沃特机械有限公司销售Z-1525A伺服机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侵犯原告专利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故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第418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第ZL20111010××××.1号、名称为“用于自动车床的攻牙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名阳公司据以指控专利侵权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名阳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港名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