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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柳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1666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柳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柳云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6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40号16号A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云生,男,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一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云生、一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以其与柳云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柳云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9年10月10日,柳云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未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均由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退回其1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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