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知民初24号申请人: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永安里小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思贤街90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同市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东街温莎公馆13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市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人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银行账户:×××,户名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营业部)提供担保,担保人高超以其所有的×××凯宴S4806CC越野车为申请人山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大同市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
二、冻结申请人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银行账户:×××,户名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大同市分行营业部),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
三、查封担保人高超所有的×××凯宴S4806CC越野车,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大同市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山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