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欢乐爱宝综合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23号楼4号门市。
经营者:孟令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顺市望花区欢乐爱宝综合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0元,由抚顺市望花区欢乐爱宝综合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