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147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兰市小龙坎麻辣老火锅店,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南城街道通河街舒馨园B区北11门。
经营者:杨凯,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环城街福泉村一社。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兰市小龙坎麻辣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舒兰市小龙坎麻辣老火锅店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