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4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城濂溪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60CN311。
法定代表人黄海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龙开河路30号东盟学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84。
法定代表人黎泽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赣04知民初46号民事裁定,对案外人黄海关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濂溪支行存单(金额为伍拾万元整)作出担保。
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诉九江誉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该案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判决,且已生效。
故九江众思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在保全期间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定期存单的保全担保的查封申请予以解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海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濂溪支行存款500000元(账号:14×××79)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