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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顺意得电动工具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86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顺意得电动工具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顺意得电动工具经销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86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顺意得电动工具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万水物贸城北内区26号。

经营者:吴林仙。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顺意得电动工具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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