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民初9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大连池市光辉通讯器材商店,经营场所五大连池市兴隆大街318号。
经营者,张艳丽。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光辉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