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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昆与蒙自魔鬼鸭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25民初342号
案件名称付某昆与蒙自魔鬼鸭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某昆;蒙自魔鬼鸭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342号原告:付某昆,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滇,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住所地蒙自市鼎基尚园X区。

经营者:游某娜。

原告付某昆与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某昆向本院也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停止侵害其“唠叨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更换店铺招牌,停止在美团网使用“唠叨鸭”进行宣传,销毁带有“开心唠叨鸭”字样的纸巾;

2.由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在《红河日报》刊登启事和在其店铺显著位置粘贴启事就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3.由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承担。

事实和理由:经其申请,于2010年6月7日获得“唠叨鸭”注册商标。

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包括餐厅等。

2008年其在安宁市创建“唠叨鸭”开始,在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均开设了分店或者加盟店。

“唠叨鸭”获得食客一致的肯定和认可。

2019年2月26日,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开业,使用“江川开心唠叨鸭”在店铺招牌、美团网、纸巾盒等处进行宣传,吸引顾客,混淆市场,依法构成侵权。

据此,特提起本案诉讼。

经查,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经其经营者游黎娜申请,蒙自市文澜西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红蒙)登记个注核字(2019)第11xxx号《准予注销通知书》,准予注销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的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蒙自魔鬼鸭火锅店的工商登记注销后,“蒙自魔鬼鸭火锅店”现已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应驳回原告付某昆的起诉。

对于原告付某昆所称侵权行为,原告付某昆依法可另行起诉“蒙自魔鬼鸭火锅店”的经营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付某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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