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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炳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281刑初436号
案件名称张炳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炳政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281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炳政,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捕前住湖北省大冶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柯威,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9]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炳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炳政及其辩护人柯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炳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多次从浙江省乐清市樊某处购买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电气产品,在其承接的配电箱安装工程中使用和对外销售。

经现场勘查,被告人张炳政在大冶市一品华府3、4号楼安装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双电源35个、浪涌保护器20个,在大冶市金湖星城安装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双电源91个,在四棵百花27号还建楼安装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双电源14个。

上述销售的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117943.48元。

2019年5月16日,大冶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张炳政经营的大冶市政业电器商行内搜查扣押假冒正泰注册商标的双电源及浪涌保护器共69个,货值金额为31778.1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炳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炳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中亦无异议。

其指定辩护人柯威提出:被告人张炳政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建议对被告人张炳政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炳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多次从浙江省乐清市樊某处购买假冒“正泰”牌商标的双电源和浪涌保护器,组装成配电箱,后将组装的配电箱使用在其承接的安装工程和对外销售。

经现场勘查,被告人张炳政在大冶市一品华府3、4号楼安装了假冒“正泰”牌商标的双电源35个、浪涌保护器20个;

在大冶市金湖星城安装了假冒“正泰”牌商标的双电源91个;

在四棵百花27号还建楼安装了假冒“正泰”牌商标的双电源14个,上述销售假冒“正泰”牌商标的商品价值合计117943.48元。

2019年5月16日,大冶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张炳政经营的大冶市政业电器商行内搜查扣押假冒“正泰”牌商标的双电源及浪涌保护器共69个,上述假冒“正泰”牌商标的商品价值合计31778.19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炳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张炳政赔偿被害单位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书等书证;2.证人樊某、郝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陈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搜查扣押笔录;4.被告人张炳政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炳政及其指定辩护人柯威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炳政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17943.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炳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炳政亲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炳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上述涉案的31778.19元假冒“正泰”牌注册商标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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