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7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罗峰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