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4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根,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山西省文水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被告人王永根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思军,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肖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在山西省交城县经营卤菜,住山西省文水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被告人王肖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日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2019年年4月8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钦,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根、王肖强犯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根及金寨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周思军、被告人王肖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熊钦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夏天,华安发展金寨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叶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永根通过QQ加为好友后,向被告人王永根提出购买假冒茅台酒和假冒五粮液酒。
后王永根找到被告人王肖强商定,由王肖强联系北京的王军并从王军处购买假茅台酒。
自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肖强以每件400或500元不等的价格从王军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272件,然后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永根,销售金额合计1360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合计26200元;
王永根从王肖强处以每件5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272件后,又以每件1000元或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合计2728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合计136800元。
另外,被告人王永根通过山西人贺某以每件230元、240元或26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2度五粮液酒共计92件,又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合计46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合计23680元。
具体分笔如下: 一、销售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的事实: 1.2015年夏,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5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2件,以同样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10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24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1400元。
2.2015年秋,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5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2件,以同样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10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24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1400元。
3.2015年冬,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5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4件,以同样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20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4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2000元。
4.2016年2月,被告人王肖强分两次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10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50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10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10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5000元。
5.2016年4月,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5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25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5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5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2500元。
6.2016年6月,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5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25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5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5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2500元。
7.2016年10月底,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9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45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9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9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4500元。
8.2016年12月,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9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45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9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9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4500元。
9.2017年2月,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5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3件,以同样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15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3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1500元。
10.2017年3月,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10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50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10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10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5000元。
11.2017年4月,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9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45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9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9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4500元。
12.2017年5月,被告人王肖强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4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20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5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4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2000元。
13.2017年8月,被告人王肖强分五次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70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350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70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70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35000元。
14.2017年9月,被告人王肖强分两次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50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250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50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50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25000元。
15.2018年1月,被告人王肖强分三次自王军处以每件4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80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40000元,王肖强从中获利8000元;
王永根又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80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40000元。
二、销售假冒52度五粮液酒的事实: 1、2017年9月,被告人王永根通过山西人贺某以每件26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2度五粮液酒20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10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480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永根分两次通过贺某以每件24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2度五粮液酒56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28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14560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王永根通过贺某以每件23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2度五粮液酒16件,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金额8000元,王永根从中获利4320元。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永根被金寨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王肖强主动到文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肖强退出赃款2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物流信息等书证;
2.证人贺某、叶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永根、王肖强的供述与辩解;
4.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永根、王肖强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王肖强销售金额较大,王永根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永根承认指控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272件和五粮液酒92件的数量属实,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但对指控的销售金额巨大有异议,辨称:销售价格是当时口头约定的,实际结算的没有那么多,叶某买酒打款不是每次都打,有时候是两种酒几次在一块付款,会扣除运费、损耗和零头之类,我们之间没有现金来往,都是支付宝或银行转账有记录,我总共收到237000左右。
销售获利陆续用于家庭生活和母亲治病,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但现在家庭困难无力缴纳,请求从轻处罚。
王永根的辩护人对于罪名不持异议,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是31万余元,是公诉机关推算的数据,与王永根实际收取的数据不一致。
王永根和叶某之间没有现金来往,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转账等证明数额是23万余元,认为数额巨大证据不足,应该以235900元认定,应该是数额较大,量刑在三年以下。
提出被告人具有的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永根系坦白、系初犯、家庭生活困难(有96岁的外祖母,母亲残疾,小孩高考,家庭压力大,动机可以适当考虑),并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是蓝天救援队队员,热心公益事业,之前的表现比较好。
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在数额较大这个段量刑,处以两年左右的刑罚。
被告人王肖强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辨称头三次出于朋友情谊没有赚取差价,后面每次介绍超过5件的,每件赚取差价100元,请求考虑其主动投案自首配合调查,参加蓝天救援队五年,连续三年出勤率第一,以及家庭困难,愿意缴纳罚金接受处罚,给予宽大处理。
王肖强的辩护人对于指控被告人王肖强的罪名无异议。
提出:一是王肖强的作用较小,起诉书上写王肖强销售给王永根,销售用词不准,起到的是中介的行为;
二是下家叶某王肖强不认识,王肖强只在前半段,作用较小;
三是自首我们认可的,强调是在公安机关去山西调查叶某案件时,王肖强主动到案供述王永根、叶某的事实,即使不构成立功,但是也是对后续侦查有用的;
四是王肖强耳朵不好,儿子在上大学,老婆没有工作,房子是租的,在这样家庭情况下王肖强主动退赃;
五是王肖强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王肖强是第七次来金寨,可以看出王肖强的积极态度,充分认罪悔罪,法律的意义在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鉴于其犯罪金额也是大大低于25万,其子刚刚考上县里公务员,请求法庭能全方位考虑,对王肖强从轻量刑并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天,华安发展金寨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叶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永根通过QQ加为好友后,向被告人王永根提出购买假冒茅台酒和假冒五粮液酒。
后王永根找到被告人王肖强商定,由王肖强联系北京的王军并从王军处购买假茅台酒。
自2015年7月至当年底被告人王肖强以每件5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从王军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10件,再以同样价格销售给王永根,未从中获利;
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肖强又以每件400元的价格先后十余次从王军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262件,然后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永根,从中获取每件100元差价,王肖强合计销售金额合计136000元,从中获利26200元。
王永根从王肖强处以每件5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272件后,开始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二次计4件,随后又约定以每件1000元价格销售给叶某十余次共268件,销售金额共272800元。
另外,被告人王永根通过山西人贺某,以每件260元的价格购买20件、240元的价格购买56件、以230元的价格购买16件假冒52度五粮液酒,共计92件,又以每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销售价额共46000元。
叶某购买后,对开始购买的4件假冒茅台酒通过物流代收方式付款4800元,后均以转账的方式将购酒款支付给王永根,其中通过叶某微信转账9000元、银行卡转账20000元,以及借用王某支付宝转账128600元,彭鑫悦的银行卡转账50000元、支付宝转账25000元。
被告人王永根销售给叶某假冒茅台酒和五粮液酒合计销售价额318800元,共从叶某处销售得款合计237400元,从中获利合计79080元。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永根被金寨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王肖强主动到文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退出赃款25000元,并在本院审理期间又退出赃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永根供述其从王肖强处购买假冒茅台酒272件以及从贺国强处购买假冒五粮液52件销售给金寨叶某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并供称:我卖给叶某假茅台酒开始的4件是1200元1件,通过物流代收款4800元,后来都是1000元1件,假五粮液是500元一件,我从王肖强那购买假茅台酒足500元1件,假五粮液酒是230元至260元不等的价格;
通过查看了交易记录,我收到叶某的银行卡转账是2万元,我母亲的银行卡收到彭馨悦的转账5万元,我的支付宝收到王某的转账是128600元,收到彭馨悦的支付宝转账是25000元。
还有最开始的4件是迎泽物流的代收款4800元,从这样算下来我一共收到叶某购买假酒的钱是228400元。
2016年11月4日叶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向我的微信支出共9000元,这也是他购买假酒的钱,加上这9000元,我一共收到叶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的金额是237400元。
叶某没有拖欠,都支付给我购酒款了。
物流的运费本来是我和叶某说好他付的,但是他付过运费之后,转账给我购酒款的时候回把物流运费扣除,零头也给扣掉,这也有一笔钱。
(2)被告人王肖强供述,其应王永根的要求联系了北京的王军,从王军处帮王永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280件左右,销售次数及价格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并供述陈:王军卖给王永根是500元一箱子,但是王军告诉我,他卖500一箱子,但是因为我是帮他人代购的,所以我收到王永根的酒款之后,如果一次性买酒量达到5件以上的话,王军让我只要按照400元一箱子给他付钱即可,所以如果一次性购买量大的话,我每一箱子能从王军处得100元钱。
我记得一次超过5箱子的话,我只要和王军说一声,王军都会按照400元一箱子收我钱。
我对照物流清单计算了一下,共计270箱子假贵州飞天茅台酒。
我一共获利不到27000元,我通过查看物流信息,有三次都是4箱子,这三次的12箱子我都是按照500元一箱子给王军的,这样算来,我获利25000元左右。
(王永根酒款)基本上都是微信支付,有时也当面交付给我现金,我收到钱之后一般都是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给王军。
王永根和王军之间没有联系。
我只有帮助他购买过假贵州飞天茅台酒,其他酒我没有帮助他买卖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贺某证言: 我和王永根认识并熟悉以后,有一次大概在2017年8、9月份时候,王永根联系我,问我哪里有假五粮液酒卖,我说我认识个卖假五粮液酒的人,可以帮你问问。
当时有一个南方人住在我们××××胡兰镇姓陈的,这个人说过他有假五粮液酒。
我联系这个男的,和他说让他搞20多件假五粮液酒,有人要买,价格大概就是200多块钱一件,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
大概过了几天那个男的说有酒了,我就让他把酒送到我家来,同时我也和王永根说了让他到我家来买酒。
第二天,王永根开着他的车到我家门口,然后我就给那个卖假五粮液酒的人打电话,让他把酒送过来。
没过多久,那个男的就过来了,让王永根把车给他,然后他自己去装酒。
我和王永根说了,那个男的就开着王永根的车走了,王永根就在我家和我聊天。
过了一会,那个男的就开着王永根的车回来了,酒都装在车上了。
酒钱也是王永根直接给那个姓陈的了,是现金支付的。
王永根付完酒钱后就开车走了,那个男的也走了。
我没有赚取差价。
第二次是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
王永根联系我还要买假五粮液酒,他说这次要的量大,我记得大约要50件左右,是否可以便宜一点。
我又联系上次那个卖假五粮液酒的陈姓男子,我告诉他让他送50件假五粮液来,他说没有这么多,可以先送30件左右,我还问他量大能不能便宜一点,都是我朋友买的。
这个男的说大家都是朋友,可以便宜一点。
后来那个陈姓男子就开车把酒拉到我家的院子里面堆着了,然后他说他有点事要先回去,酒钱让我先拿着,以后他再过来拿。
我联系王永根让他来我家拉酒,我记得每件酒的价格比第一次便宜20元钱。
王永根来我家后,我们两个人一起把酒搬到他的车子上面,这次一共是30多件,王永根给我现金的,酒款大概是8000块钱左右。
王永根付完钱就开车走了,后来那个陈姓男子来我家把酒款拿走的。
这次我也没有赚取差价。
第三次卖酒的时间距离第二次很近,也就相隔十多天。
姓陈的打电话给我说五粮液酒又有了,问我可要。
我就打电话给王永根说酒有了,你可要。
王永根说要。
我就让姓陈的把假五粮液酒送过来,这次数量大概是20多件,之后这个姓陈的先走了。
王永根来之后,我和他一起把假酒搬上车,这次酒的价格和第二次一样,总共酒钱大概是4000多块钱左右。
王永根把酒钱给我后开车走了,过了几天这个姓陈的来我家把酒款取走了。
这次我没有赚取差价。
第四次是在2018年年初的时候,王永根联系我说还要假五粮液酒,他问我还能不能再便宜一些,以后还要买的。
我就说我可以帮你和卖酒的人说一下。
我联系过那个陈姓男子是否还有假五粮液酒了,他说有酒。
没过多久,那个陈姓男子就把酒拉到我家院子里面了,这次酒的数量大约是10件左右。
我和他说,能不能再便宜一些,姓陈的说卖酒也没什么利润,不能再便宜了,一件最多再便宜个十来块钱。
第二天,王永根来我家了,我和他一起把酒搬到了王水根的车子上,一件酒又便宜了10块钱这样,总共的酒钱好像是在3000多块钱这样,怎么支付的酒钱我记不清楚了,酒钱我也是过几天后就给了那个陈姓男子。
这次我也没有赚取差价。
我和王永根之间就是在一起经常喝酒吃饭,都是王永根花钱。
我和他之间就是因为介绍王永根买假五粮液才有经济往来。
具体王永根买酒的时间、数量、价格,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以王永根讲的为准。
(2)证人叶某证言 我和王永根是从一个QQ群认识的,一开始就知道他是卖酒的,我从QQ群加王永根的好友。
我从王永根处购买的酒都是茅台酒和五粮液酒。
准确的讲我从王永根那里购买的都是高仿的假的茅台酒和五粮液酒。
因为我从华安公司截留茅台酒和五粮液酒出去卖,数量也比较大,我担心亏空大了公司发现了,我从王永根处购买的茅台酒和五粮液酒都送到华安公司仓库了,填补我截留的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空子。
我是从2015年开始从王永根处购买假酒的,那时候购买数量少,价格高一点,我记得假茅台酒是一千多块钱一件,后来慢慢购买的多了,茅台酒就是每件1000元。
我需要购买假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的时候我就发QQ信息跟王永根讲,讲清楚要买酒的品种和数量,王永根跟我报价格,正常的价格是假茅台酒是1000元1件,假五粮液酒是500元左右1件。
讲清楚价格之后,我把收货地址通过QQ信息发给王永根,我讲的地址是金寨县江店街道。
然后王永根安排发货,都是通过德邦物流发到金寨的,德邦物流留的收货人信息都是王永根那边发货的人提供给物流公司的,一般到货之后,也是王永根通知我,把提货信息通过QQ信息发给我,我直接到金寨德邦物流营业部去提货,拿货的时候要出示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号码,我还要在物流单上签名字。
物流单上登记我的名字有三种,分别是:叶某,叶子,叶子提。
运费也是我付,我都是现场付运费。
(出示从德邦物流调取的王永根和叶某之间的物流单)我看了一下,以上19次物流都是真的,这些物流单都是王永根通过德邦物流将酒发给我的物流单。
我从王永根处买的假茅台酒有92件,加上2016年买的10件茅台酒,一共是102件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
还有4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酒。
德邦物流单据显示从北京的营业部发到六安金寨县营业部的都是我联系王永根购买假茅台酒的物流信息,从太原清徐县营业部发到六安金寨县营业部的都是我联系王永根购买假五粮液酒的物流信息,我对物流信息都是认可的,运费也都是我出的。
收到货之后我再把购酒款转给王永根。
王永根给我的有银行卡号和支付宝账号,我通过ATM机转账给他,后来也让王某和彭馨悦给王永根转账支付购酒款。
我转账给王永根的有:1.2016年2月16日,从ATM机转账给王永根10000元;
2.2016年2月23日,从ATM机转账给王永根5000元,3.2016年4月25日,我从ATM机转账给王永根5000元。
我一共通过ATM机给王永根建行卡转账2万元。
我梳理我让王某给王永根支付宝转账共128600元,此外,2018年春节期间我还让彭馨悦通过她的银行卡转账到王永根发来的银行卡里5万元,让彭馨悦通过她的支付宝转账给王永根的支付宝2.5万元。
这样算下来,我从王永根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共花费223600元。
我没有施欠王永根货款钱。
有时候我收到货了一时没有把钱转给王永根,他会催我给钱,最终我都付清了,我不欠王永根钱,也和他没有任何的债务关系。
(3)证人王某证言 我看了我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其中2017年8月18日转给王永根21800元,是分三笔转的;
2017年9月20日我转给王永根27800元,2017年9月25日我转给王永根22000元;
2018年1月19日我转了50000元给王永根;
2018年1月20日我转了7000元给王永根。
我一共转账给王永根128600元,这是叶某让我转钱给王永根的,我不知道具体原因。
3、书证 (1)被告人王永根、王肖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2)贺某户籍证明和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永根经辨认确定其联系买酒的“贺强”真实姓名为贺某。
(3)到案经过和归案说明,证明2018年8月16日晚,金寨县公安局民警在山西省文水县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永根抓获;
犯罪嫌疑人王肖强于2018年8月18日,主动到文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配合金寨县公安局调查。
(4)提取笔录,证明2018年8月18日侦查人员在文水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依法询问王肖强后,对王肖强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进行手机截图提取并经王肖强签名确认,证明王肖强收到王永根转账及王肖强转账给王军的事实;
(5)电子数据,六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2018年8月22日受金寨县公安局委托对王永根的手机中涉案资料进行技术检验固定并列出清单,刻录到编号为“WT-2018-31/FJ-01”的U盘中,出具了六公电检字[2018]31号《电子数据校验报告》,证明被告人王永根与叶某联系销售假冒茅台酒和五粮液酒及微信、支付宝转账的事实;
(6)上海德邦物流收发货详细信息,证明王永根销售假冒酒的物流托运事实与被告人供述一致。
(7)王永根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8)叶某财产查询明细,(9)王某的手机微信上与叶某的聊天及转账给王永根的记录,(10)彭馨悦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及张水莲工商银行活期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王永根收到叶某及其安排的王某、彭鑫悦转账给王永根的事实,与王永根的供述和叶某、王某的证言印证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根、王肖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被告人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王肖强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永根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的异议,本院认为,销售金额应以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的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而不能以其实际违法所得237400元代替销售金额。
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销售数量和约定的销售价格,指控被告人王永根销售金额为318800元,有事实依据,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永根销售价额属于巨大范围。
被告人王永根及其辩护人辨称关于应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计算销售价额的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王永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具有坦白、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肖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初犯、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分别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但根据被告人王肖强的犯罪性质、犯罪时间跨度和次数等事实,不宜对其使用非监禁刑罚,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肖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王永根违法所得237400元、被告人王肖强违法所得136000元(已退缴45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传清 审 判 员 何昭莲 人民陪审员 宋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翁仕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