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民终2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嘉润百货商场,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经营者:危金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嘉润百货商场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1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嘉润百货商场接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嘉润百货商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