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662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银根,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银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