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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蓝银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民初662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蓝银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蓝银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662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银根,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银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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