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建阳村大海门工业区。
经营者:陈润石,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毅,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因与被上诉人许宗毅以及原审被告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3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鉴于许宗毅与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系系列案件,共6个案件,而且开庭时间不尽相同,而许宗毅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汕头市澄海区等事实,如在广州审理此六个案件,将极大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违反便民诉讼原则。
因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如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实无权管辖,则指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审理此案。
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设置于汕头市澄海区,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汕头市澄海区的玩具侵权纠纷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而本案是玩具专利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又是同在澄海区,完全符合在该处审理的条件,而且更有利于各方调解,节省诉讼资源。
请求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或指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全部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汕头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是该院派出机构,故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请求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