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56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天欣超市,经营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5-21号。
经营者:张爱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天欣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天欣超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天欣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天欣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天欣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