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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伟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142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伟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伟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初14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伟胜,男,1987年12月28日出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伟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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