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初14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伟胜,男,1987年12月28日出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伟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