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龙华金辉奇富侨足浴中心。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21号京华城2FD002号。
经营者:韩淑红,女,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友谊路100号C栋301房。
身份证号码:×××。
原审第三人: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984391。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2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甘朝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口龙华金辉奇富侨足浴中心及第三人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与海口龙华金辉奇富侨足浴中心已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曾瑞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潇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