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83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长师联通专营店,经营场所:长沙县。
经营者:贺铁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
负责人:谭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长师联通专营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皮艳红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