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刑更3058号罪犯彭文飞。
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苏059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文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9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4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认为,罪犯彭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彭文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文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2018年12月、2019年6月受到表扬二次。
罪犯彭文飞对判决罚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罚金缴纳单据、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文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能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文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