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664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春,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沱家舍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集贤乡梁景村13组。
法定代表人:刘长荣。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沱家舍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沱家舍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