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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龙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64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龙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龙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6409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龙,男,汉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5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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