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439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高港区华源家俱店,住所地泰州市刁铺街道扬子江北路。
经营者:孙志林,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高港区华源家俱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
同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