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初49号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黄书平,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融创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丽都西路正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选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融创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本院退回9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