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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倍洁净日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550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倍洁净日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倍洁净日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550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倍洁净日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

经营者赵巧云,女,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62398号、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倍洁净日化用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倍洁净日化用品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1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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