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78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芸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十里创业园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云云。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芸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芸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