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47号原告:王作明,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宗沃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王作明诉被告东莞市宗沃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王作明于2021年×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作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作明负担。